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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4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第2120240067号 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张台沅 913100007345527872 兆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延长34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45382.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131.16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3292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95.1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警告并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
2 第2120241299号 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刘天才 91330201MA2AE2BX1G 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3 第2120241799号 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 SHOEIBI Houchan 913100007442116443 圣戈班汽车玻璃(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延长749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共计620874.50小时,人均延长工作时间828.93小时,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69.07小时(其中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共计297306.5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96.93小时,人均月违法延长工作时间33.07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警告并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