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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第2120242143号 上海梵华斯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蒋代全
91310116MAC73BAH44 上海梵华斯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
2 第2120241992号 湖北浠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钱军
91421125MADJ4WR17F 湖北浠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6月期间违法延长12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并存在未保证9名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
3 第2120242568号 上海迈斯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黄丹娇 913101123015684921 上海迈斯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4 第2120242569号 上海纳萨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黄丹娇 913101123420294361 上海纳萨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5 第2120242567号 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黄丹娇 91310112MA1GCAC10A 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6 第2120242431号 上海科德迈贸易有限公司 王瑶 91310112MA1GEDMM5N 上海科德迈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0日
7 第2120242448号 上海铄伟家具有限公司 王伟 913101061323489574 上海铄伟家具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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