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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一季度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年3月19日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本区2024年一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已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

2024年一季度本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1

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

91310112312313372H

丁家明

江桦路39938-39

上海可逸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

2

上海市闵行区攒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92310112MA1KTNQG42

沈晓云

古美路647

上海市闵行区攒恩美容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

3

上海市闵行区永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92310112MA1KTYYE9B

廖永生

都市路4690102

上海市闵行区永世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

4

上海仁南药房有限公司

913101120878224368

张坚

南江洲路233-237号一层

上海仁南药房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

5

上海晋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310113MA1GP33C53

胡英鹏

元江路3599

上海晋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

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