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年4月27日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布闵行区2025年一季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已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2025年一季度闵行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情况汇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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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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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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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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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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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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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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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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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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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梵华斯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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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6MAC73BAH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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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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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杜公路4285号程文商务中心A栋2楼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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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梵华斯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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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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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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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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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浠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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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21125MADJ4WR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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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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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长路869号虹桥天街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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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浠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6月期间违法延长12名劳动者工作时间,并存在未保证9名劳动者每周休息一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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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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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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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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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迈斯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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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301568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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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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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路158号3号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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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迈斯德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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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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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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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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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萨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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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342029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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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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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路158号3号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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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萨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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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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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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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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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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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MA1GCAC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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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丹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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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路158号3号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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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骏胜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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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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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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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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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德迈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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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MA1GEDMM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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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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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城路158号3号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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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德迈贸易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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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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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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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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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铄伟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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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06132348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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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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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镇恒西路88号一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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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铄伟家具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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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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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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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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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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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58874343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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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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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莘路3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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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星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按规定为投诉人陈宇办理退工登记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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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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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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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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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赤坂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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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59478806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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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忠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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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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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赤坂亭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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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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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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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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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赤坂亭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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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2MA1GB00N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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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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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路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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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赤坂亭物流有限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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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36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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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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