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081号 2026年3月12日11时许,闵行区文井路288号内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该起事故涉及司法鉴定、环境检测、事故专家组技术分析(详见附1、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等规定,现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江川路街道上海闵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 公司“3·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事可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冯晓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成立于1989年3月15日;经营范围:矿泉水、国产软饮料及饮料配套的包装产品。 2.维保单位 上海闵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欣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3200号;法定代表人:吴培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1994年6月6日;经营范围:三废治理系列设备、环保设备研制、开发、生产及“四技”服务等。 3.劳务派遣单位 上海俱新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俱新立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3200号2幢一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益;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23年3月15日;经营范围:固体废物治理、水污染治理、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6年1月,百事可乐公司与闵欣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闵欣公司承揽上海百事污水处理站运维项目(项目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288号)。合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2023年6月30日,闵欣公司与俱新立公司签订《用工借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俱新立公司派员至闵欣公司,由闵欣公司对派工人员进行用工管理。协议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33年6月30日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12日8时许,闵欣公司工程部经理沈某某安排作业人员王某某、刘某某至闵行区文井路288号污水处理站内水解池进行更换阀门作业(该项作业3月5日起进行,更换阀门作业点在水解池外部北侧底部)。10时40分许,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龚某某(闵欣公司驻场人员)对上述水解池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王、刘两人人已昏迷倒在水解池内铁质网架上(该铁质网架位于水解池内,距离水解池边沿深度约1.2米)。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某,男,68岁,公民身份号码略,上海人,系闵欣公司普工。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窒息性气体中毒。 2.人员受伤情况:事故造成1人受伤。伤者刘某某,男,48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湖北人,系俱新立公司电焊工,派遣至闵欣公司。根据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诊断其为混合性气体中毒。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85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闵行区文井路288号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厂区东北侧污水处理站内。事发点位为水解池区域二层平台。 水解池四周设有固定式钢质防护栏,护栏高度约1.2米。该水解池内覆有铁质网架(距水解池边沿深度约1.2米),该水解池内存有少量废水。该网架上散落黄色安全帽两顶,水解池护栏外平台地面散放有防护面具、抽水泵及扳手等作业工具。更换阀门作业点位于该水解池外部北侧底部。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污水处理站值班人员龚某某(闵欣公司驻场人员)呼叫其他同事拨打120急救电话,闵欣公司副总经理彭超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龚某某断开水泵电源,佩戴防毒面具进入水解池内,与接报赶来的同事一起将王、刘两人从水解池内铁质网架上拉至平台上,防止了二次伤害发生;现场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即将王、刘二人送往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善后、救治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闵欣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足额支付,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同时,该公司对伤者积极开展救治,现伤者已出院并居家休养。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王某某、刘某某在未向闵欣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汇报,未经百事可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对水解池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佩戴呼吸防护器具、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有限空间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原因分析: 1.经调查,王某某系闵欣公司普工,于2026年2月5日至2月12日期间在闵欣公司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刘某某系俱新立公司外派至闵欣公司的电焊工(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于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7日期间在俱新立公司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其日常工作由闵欣公司安排。 2.经调查,王某某系事发当日更换阀门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现场作业内容由王某某安排。更换阀门作业已于3月5日起开始,作业点在涉事水解池外部北侧底部,该作业不属于有限空间作业。 3.经调查,王、刘两人进入水解池(有限空间,非当日作业内容)前未向闵欣公司、百事可乐公司进行报备,亦未按照规定向百事可乐公司申请有限空间作业票。 4.经调查,事发时王、刘两人仅佩戴了安全帽,未佩戴呼吸防护器具、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亦未对作业现场进行气体浓度检测,两人翻越水解池护栏进入池内,站于铁质网架上。 5.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6〕病鉴字第88号),不排除王某某因吸入硫化氢等气体中毒死亡(详见附1)。 6.根据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事发半天后测试点环境空气实时读取,该实验条件下,硫化氢检测结果为6.65mg/m³(详见附2)。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闵欣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虽然该公司已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仍然不足。 五、发现的其它问题 百事可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虽已根据《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对维保单位进行了日常安全管理,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维保单位作业人员未经审核同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的行为。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某某在未向闵欣公司、百事可乐公司汇报,未经百事可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未对水解池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佩戴呼吸防护器具、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自行进入有限空间内,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刘某某,安全风险辨识能力薄弱,在未检测水解池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未佩戴呼吸防护器具、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站水解池内。 建议闵欣公司、俱新立公司根据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闵欣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虽然该公司已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仍然不足。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闵欣公司进行处理。 (四)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百事可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虽已根据《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对维保单位进行了日常安全管理,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维保单位作业人员未经审核同意违规进入有限空间的行为。 建议区安委办依法对百事可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闵欣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的行为,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教育作业人员佩戴、使用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百事可乐公司 要以本次事故为警示,对维保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维保单位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附:1.司法鉴定意见书(略) 2.检测报告(略) 3.技术分析报告(略)
闵行江川路街道上海闵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3·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13日 |
当前位置:
闵行江川路街道上海闵欣环保设备工程有限 公司“3·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 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