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应急事故报〔2026〕1111号
2026年4月20日10时许,闵行区虹莘路2591号8号楼地下二层消防管道维修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七宝上海标艺阀门有限公司“4·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施工单位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四建集团),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沈军;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3年6月9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等。 2.分包单位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工程集团),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法定代表人:黄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1993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 3.销售维保单位 上海标艺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艺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鑫路301号288-G室;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4年4月2日;经营范围:阀门销售、技术服务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4年7月5日,建工四建集团与安装工程集团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安装工程集团承揽闵行区虹莘路2591号的消防工程。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待工程验收符合合同质量标准、保修期满、工程价款结清后止。 2.2025年8月1日,安装工程集团与标艺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含安全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安装工程集团向标艺公司采购沟槽管件,并由标艺公司负责送货至闵行区虹莘路2591号安装现场,并负责检修、维保等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0日7时许,标艺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安排消防管工刘某军、刘某林至闵行区虹莘路2591号8号楼地下二层的消防管道漏水点进行售后维修。8时许,刘某军、刘某林(持有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操作证)到达上述地址后,刘某军先至消防阀门室将相关消防管道阀门关闭,并进行泄压。10时许,刘某军带领刘某林至地下二层漏水点处,两人(当时均佩戴安全帽)登上登高剪刀车,将安全带悬挂于登高车护栏上。刘某林操作该登高车将操作平台升至距地面1.6米处,刘某军负责检查上方消防水管接口卡箍(消防管道距地面约3.5米)的漏水情况,当其用手套擦拭管道连接处的卡箍时,该连接处突然崩开,管内大量水流喷出,两人为躲避水流导致登高剪刀车失衡倒地,刘某军、刘某林随车一同摔落至地面。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死者刘某军,男,33岁,公民身份号码略,甘肃人,系标艺公司消防管工。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00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虹莘路2591号8号楼地下二层中部车道处。事发现场有一辆登高剪刀车倒于地面,该车处于升高作业状态,操作平台距该车底部约1.6米。该登高剪刀车斜上方(距地面)约3.5米处消防水管接口处有明显脱位,地面有大量积水。(现场无视频监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闵行区应急管理局接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会同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取证等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事故信息上报。 (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同步设置警戒区域,疏散无关人员,保护事故现场。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刘某军送至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现场处置过程规范,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救治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标艺公司立即成立善后工作小组,主动与死者家属对接沟通,积极开展善后安抚工作。截至目前,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项已足额支付,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处置工作平稳完成,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综合评估,本次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拨打急救电话,涉事企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属地相关部门响应迅速、处置规范,现场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有效避免了次生事故发生,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应急处置流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刘某军、刘某林两人在进行消防水管检修时,消防管道连接处突然崩开喷出大量水流,两人为躲避喷射的水流导致车辆重心偏移倾斜,失衡倒地。原因分析: 1.经调查,刘某军、刘某林系标艺公司消防管工,事发当日两人的作业内容是对虹莘路2591号8号楼地下二层的消防管道漏水点进行维修。 2.经调查,事发当日维修作业现场,刘某林负责操作登高剪刀车,其持有有效的移动式升降工作平台操作证。 3.经调查,事发时刘某军、刘某林两人均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悬挂于登高车护栏上。 4.根据标艺公司制定的《现场作业安全制度》“对管道阀门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先泄压、排空水。悬挂警示标牌,并安排专人监护,严禁带压作业。”经调查,事发当日作业前,刘某军关闭了阀门,对管道进行了泄压,但未排空管道内积水。维修作业现场亦未安排专职监护人员,未悬挂警示标牌。 5.经调查,刘某军、刘某林两人均于202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在标艺公司完成“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于2026年4月13日完成“专项安全教育”“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交底”。 6.经调查,事发区域8号楼地下二层消防管道已于2025年6月21日验收合格,后续在使用期间发现该处消防管道有漏水情况。根据合同约定,标艺公司负责该管道售后维保工作。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对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未能充分掌握带压作业的危险性及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维修作业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未悬挂警示标牌,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现场作业安全制度》。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某军在消防管道维修作业前仅关闭阀门、简单泄压,未按照标艺公司制定的作业安全要求对消防管道内的积水进行排空,也未对管道是否完全泄压进行有效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标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虽对作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但作业人员未能充分掌握带压作业的危险性及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维修作业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未悬挂警示标牌,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现场作业安全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标艺公司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标艺公司要以本次事故为深刻警示,全面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熟悉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在涉及危险作业的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悬挂明显警示标牌。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督管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七宝上海标艺阀门有限公司“4·20”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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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