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七宝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闵应急事故报〔2025〕1251号
2025年10月20日14时25分,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闵行区中春路9965号2号楼四楼楼顶的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数据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闵行七宝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 广东海格怡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格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A1栋19层1901-1904房;法定代表人:陈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于2000年2月1日;经营范围:工程技术服务、通讯设备修理等。 2.劳务分包单位 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注册地址:阜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向阳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左同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9月13日;经营范围:劳务派遣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等;在上海设有办公地址:嘉定区江桥镇星华公路920号。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25年1月4日,海格公司与利通公司签订《铁塔一体化改造工程前期现场辅助摸查劳务分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由利通公司安排作业人员对海格公司一体化改造的通信站点进行现场辅助摸查,工作地点位于闵行区区域内。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合同及协议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19日晚,利通公司项目负责人宋伟波安排公司作业班长陈寿羊及作业人员陈海峰、禹长宝于次日至闵行区中春路9965号,对位于该区域2号楼楼顶的通信站点进行摸查作业。 2025年10月20日9时许,班长陈寿羊带领陈海峰、禹长宝抵达上述地址。上午时段,三人对位于2号楼四楼楼顶的通信拉线塔周边辅助设施进行检查。13时30分许,三人进行上塔摸查作业。陈寿羊、禹长宝先行登上通信拉线塔,逐层向上检查,陈海峰在塔身下方楼顶进行辅助。14时25分许,陈、禹两人分别爬升至塔身8米、7米处,陈海峰亦从塔身底部向上攀爬,陈、禹两人在作业时听到下方传来叫声,二人即向下低头查看,发现陈海峰已坠落至通信拉线塔北侧2号楼通风井底部,俯卧于底部玻璃棚顶上(坠落高度约23米)。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闵行区中春路9965号内2号楼四楼楼顶,楼顶中部有一空置房间(面积约10平方米,高度约2.8米)。该房间顶部设有一高度为10米的通信拉线塔(钢结构搭建),房间北侧为2号楼中部通风井,通风井底部一层设有玻璃棚(楼顶至玻璃棚高度约20米),现场发现玻璃棚有明显破损痕迹。2号楼四楼楼顶围绕通风井设有1.2米高度的防护墙,该防护墙连接上述空置房间,该通信拉线塔设有辅助固定设施连接塔身和四楼楼顶。事发区域未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海峰,男,54岁,公民身份号码略,江苏省人,系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根据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其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9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将陈海峰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陈海峰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50分许被宣布死亡。 经评估,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基本畅通,现场应急救援响应迅速,救援措施基本得当,未造成次生灾害。相关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利通公司作业人员陈海峰在通信拉线塔上进行摸查作业时,虽佩戴安全带,但未将安全带挂钩有效固定在可靠的挂点上,在攀爬过程中失衡导致其发生高处坠落。 (二)原因分析 1.经调查,根据利通公司提供的“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显示,陈寿羊、陈海峰、禹长宝三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当日时间未满足规定要求,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经调查,陈寿羊、陈海峰均持有有效高处作业证,禹长宝高处作业证未及时复审(有效期2021年6月7日至2024年6月6日止),事发时该高处作业证已失效。利通公司项目负责人宋伟波在安排工作时,未认真审验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质。 3.经调查,陈寿羊、陈海峰、禹长宝作业时均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佩戴了安全带、安全帽,事发后对陈海峰所佩戴的安全带进行了检查,安全带、挂钩均完好。 4.经调查,事发时陈海峰正于通信拉线塔塔身下方向上攀爬,其在攀爬过程中未将安全带挂钩进行挂点固定,因失衡导致其向北侧坠落至通风井底部。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利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级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未满足规定要求,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二)相关单位 海格公司对利通公司虽开展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核,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海峰,利通公司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利通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级安全教育学习时间未满足规定要求,未严格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利通公司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宋伟波,利通公司项目负责人,安排未持有高处作业证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 建议区应急局依法对宋伟波进行处理。 2.陈寿羊,利通公司作业班班长,未督促作业人员在高处作业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及时发现作业人员的高处作业证已过期。 建议利通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四)对其他单位的处理建议 海格公司虽已开展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审核,并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但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和检查。 建议区安委办对海格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利通公司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现场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安排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督查机制,加大作业现场巡查频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海格公司 要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全过程、动态化安全监督机制,对分包单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加强对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资质、安全培训记录、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组织本单位及所有分包单位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类似作业风险,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闵行七宝盐城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0·2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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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