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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6日

 

闵应急事故报〔2024〕1151

 

20244162009分许,闵行区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建管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工作,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法措施,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和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和工作建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上海闵行“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业主单位

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2975号;法定代表人:陈巍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于19929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等。

2.承租单位

(1)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49号;法定代表人:陈亚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39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酒店管理、日用百货销售等。

(2)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69号4幢二、三、四层、5幢二、三、四层;法定代表人:吴炉荣;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238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日用百货销售、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

3.施工单位

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108号3幢2A-627室;法定代表人:朱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17425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等。

4.劳务单位

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68号1幢2619室;法定代表人:吴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该公司于200912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作业等。

(二)合同签订情况

1.200318日,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虹霞实业有限公司将其自有产权吴中路1171号(含1-5号楼五栋建筑)出租给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03年1月8日起至20321231日止。

2.20238月,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亚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吴中路1171号5号楼1-3层房屋出租给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321231日止。

3.20231221日,上海河边寓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签订《上海市建筑装饰施工合同》《施工安全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由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吴中路1171号5号楼2-3层的室内装修工程。根据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合同、协议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该工程竣工验收止。

4.20243月,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吴中路1171号5号楼2-3层装修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合同期限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4年7月5日止。202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施工结束止。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4月16日上午,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电工杨俊才按公司要求至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室内进行电线排管作业。当日日间工作结束后,杨俊才(当时佩戴安全帽)又于当晚20时许与其妻子郭桂红(社会自由务工人员)自行返回5号楼3楼继续进行电线排管作业(未经公司安排),作业期间其从人字梯(铝合金材质,高度为1.8米)上跌落受伤。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郭桂红即电话告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技术员杨亮(杨、郭两人之子),杨亮即拨打120并向公司逐级汇报。120到达后将杨俊才送往上海市同仁医院进行救治。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体反应迅速,上报及时、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灾害。

三、受伤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受伤人员

杨俊才,男,62江苏兴化人。根据上海同仁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为颅脑损伤、多发性骨折。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位于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该楼层内有一东西向走廊(长约100米),走廊两侧均为房间(正在装修),事发点位于走廊西部北侧302房间内,该房内靠西南侧墙角有一站立的铝合金人字梯(梯子顶部距离地面1.8米),人字梯下方地面不平整,该房内西南侧墙体上留有已铺设完成的电线套管。现场无视频监控。

五、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事故原因及相关情况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杨俊才未向其公司报备,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电线排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经调查,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雇佣杨俊才为该公司水电工(杨未持有电工证),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

2.经调查,事发当日杨俊才所进行的电线排管作业不属于电工类、登高类特种作业。

3.根据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责任书》第七条第十四款“严禁员工夜间私自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备上级,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需配备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的规定,未经报备、审批,施工人员严禁进行夜间作业。经调查,事发当日20时许,杨俊才未向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报备,自行前往吴中路1171号5号楼3楼302室内进行电线排管作业。

3.经调查,杨俊才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仅佩戴安全帽)在不平整的地面上使用铝合金人字梯(也未做固定)进行电线排管作业,作业期间,其从该人字梯上跌落地面受伤。

4.经调查,事发当日,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值班人员虽进行了夜间安全巡查,但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有夜间作业情形。

(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值班人员在夜间巡查中未及时发现有作业人员未经报备自行进行夜间作业的情形。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给予行政处罚

对单位行政处罚: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应急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1.杨俊才,男,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电工,未向其公司报备,在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电线排管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

2.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力,值班人员在夜间巡查中未及时发现有作业人员未经报备自行进行作业的情形。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区安委办对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七、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一)杭州班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再次发生

(二)上海兴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安全管理措施,扎实开展夜间值班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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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闵行“杭州班王公司2024.4.16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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