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王海树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2月5日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案号案件名称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沪闵农(渔)罚〔2026〕1号王海树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王海树

当事人使用自制电捕工具进行捕捞作业罚款1200元;没收电捕工具一套(网兜1个、电捕杆1根、电瓶1个、电线1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电捕工具已于处罚当日没收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2月5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