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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上海贝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9年5月10日

闵教改通字[2019]1

上海贝易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经查及群众反映,你公司在近期擅自停止办学活动,严重侵害了学员权益和教职工利益,造成比较严重的社会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8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积极准备各项办学条件,在2019515日前恢复办学活动,保障家长学员、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属办学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清算,退还学员学费和清偿教职工工资,并将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于515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957

 

抄送: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陇镇人民政府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