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英: 2024年06月05日分,浦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城管执法中队)发现你在北江洲路280弄7号102室南侧绿地未经许可占用绿地,本机关于2025年01月03日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书》。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浦办责改决字〔2024〕第140152号)。自发处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联系人:张虞 凌嘉玮 联系电话:34782556 附:《责令改正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浦办责改决字〔2024〕第140152号)
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街道办事处2025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