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 本机关于2026年09月07日向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浦办不罚决字〔2024〕第14010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联系人:王裕祥 联系电话:18121088126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编号:沪(闵)浦办不罚决字〔2024〕第1401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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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陈艳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浦锦街道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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