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310080456号 |
上海美肆淅哲餐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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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10日 |
2 |
普2410080008号 |
吴灵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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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堆放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22日 |
3 |
普2310080453号 |
上海这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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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23日 |
4 |
普2410080002号 |
蒋翠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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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23日 |
5 |
普2310080457号 |
上海挺正餐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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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26日 |
6 |
普2410080010号 |
杨清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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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7 |
普2410080011号 |
张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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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8 |
普2410080012号 |
张存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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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9 |
普2410080013号 |
苗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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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10 |
普2410080014号 |
张之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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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11 |
普2410080017号 |
宋恒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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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12 |
普2410080018号 |
张存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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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月30日 |
13 |
普2410080042号 |
上海嘉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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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2日 |
14 |
普2410080045号 |
许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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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15 |
普2410080046号 |
陈扣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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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16 |
普2410080047号 |
张燕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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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17 |
普2410080048号 |
周玲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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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18 |
普2410080049号 |
段立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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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19 |
普2410080050号 |
袁松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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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2月23日 |
20 |
普2410080051号 |
毛景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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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1 |
普2410080052号 |
叶金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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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2 |
普2410080053号 |
叶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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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3 |
普2410080054号 |
匡丁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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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4 |
普2410080055号 |
林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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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5 |
普2410080056号 |
崔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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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6 |
普2410080057号 |
王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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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7日 |
27 |
普2410080064号 |
张芳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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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1日 |
28 |
普2410080065号 |
杨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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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1日 |
29 |
普2410080066号 |
胡宽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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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1日 |
30 |
普2410080067号 |
张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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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1日 |
31 |
普2410080068号 |
张效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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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1日 |
32 |
普2410080073号 |
周小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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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3 |
普2410080074号 |
樊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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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4 |
普2410080075号 |
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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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5 |
普2410080076号 |
汪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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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6 |
普2410080077号 |
陈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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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7 |
普2410080078号 |
姜士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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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8 |
普2410080079号 |
杨友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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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4日 |
39 |
普2410080058号 |
郭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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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0 |
普2410080059号 |
方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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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1 |
普2410080060号 |
郭焕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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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2 |
普2410080061号 |
季学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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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3 |
普2410080062号 |
金旨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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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4 |
普2410080063号 |
刘函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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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18日 |
45 |
普2410080094号 |
肖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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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27日 |
46 |
普2410080095号 |
石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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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27日 |
47 |
普2410080096号 |
张俊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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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27日 |
48 |
普2410080097号 |
王富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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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27日 |
49 |
普2410080098号 |
孙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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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3月27日 |
50 |
普2410080088号 |
赵东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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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1 |
普2410080089号 |
赵东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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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2 |
普2410080090号 |
汪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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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3 |
普2410080091号 |
李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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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4 |
普2410080092号 |
姜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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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5 |
普2410080093号 |
郭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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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1日 |
56 |
普2410080101号 |
上海市闵行区益琅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
/ |
/ |
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经营性)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区(县)绿化和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捌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6日 |
57 |
普2410080009号 |
胡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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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绿化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捌拾捌元壹角陆分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8日 |
58 |
普2410080135号 |
刘子阳 |
|
/ |
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经营性)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区(县)绿化和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3日 |
59 |
普2410080138号 |
汪成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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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7日 |
60 |
普2410080131号 |
颜连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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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9日 |
61 |
普2410080132号 |
姚传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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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29日 |
62 |
普2410080129号 |
上海市闵行区韩震馄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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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经营性)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区(县)绿化和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30日 |
63 |
普2410080039号 |
上海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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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 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