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当2510080161号 | 魏玉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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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 2 | 当2510080163号 | 丁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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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 3 | 当2510080164号 | 吴忠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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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 4 | 当2510080165号 | 王海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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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0日 |
| 5 | 当2510080168号 | 王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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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1日 |
| 6 | 当2510080169号 | 秦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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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1日 |
| 7 | 当2510080175号 | 王贝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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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7日 |
| 8 | 当2510080176号 | 王子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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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7日 |
| 9 | 当2510080177号 | 张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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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0 | 当2510080178号 | 柳成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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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1 | 当2510080179号 | 胡明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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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2 | 当2510080180号 | 古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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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3 | 当2510080181号 | 孙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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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4 | 当2510080182号 | 孙新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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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8日 |
| 15 | 当2510080183号 | 刘再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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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9日 |
| 16 | 当2510080184号 | 黄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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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29日 |
| 17 | 当2510080186号 | 杨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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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30日 |
| 18 | 当2610080001号 | 郭绍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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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15日 |
| 19 | 当2610080002号 | 毛广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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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19日 |
| 20 | 当2610080003号 | 殷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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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26日 |
| 21 | 当2610080004号 | 薛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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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2月4日 |
| 22 | 普2510080156号 | 陈柏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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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 |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已经设置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应当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并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的空调设备座板上,或者未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9日 |
| 23 | 普2510080183号 | 陈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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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规定收运装修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5年12月15日 |
| 24 | 普2510080184号 | 上海中知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 / | / | 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26日 |
| 25 | 普2510080190号 | 幸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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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规定收运装修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12日 |
| 26 | 普2510080193号 | 王武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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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规定收运装修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12日 |
| 27 | 普2510080198号 | 周圣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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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列规定处理:(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13日 |
| 28 | 普2510080204号 | 徐建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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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绿化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1月29日 |
| 29 | 普2510080213号 | 上海铭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的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