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缪中平等28项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80166号 |
缪中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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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27日 |
2 |
普2410080139号 |
刘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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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未造成损坏 |
《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上海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日 |
3 |
普2410080158号 |
沈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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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日 |
4 |
普2410080159号 |
王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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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3日 |
5 |
普2410080175号 |
杨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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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6 |
普2410080176号 |
冷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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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7 |
普2410080177号 |
朱云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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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8 |
普2410080178号 |
张宝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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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9 |
普2410080222号 |
上海勤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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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未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辆、船舶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9日 |
10 |
普2410080197号 |
秦庆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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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收运装修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24日 |
11 |
普2410080243号 |
上海迅赞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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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30日 |
12 |
普2410080173号 |
上海市闵行区锌瑞自行车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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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3 |
普2410080174号 |
上海市闵行区颜达自行车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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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4 |
普2410080224号 |
张艾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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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5 |
普2410080234号 |
邹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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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6 |
普2410080236号 |
温雪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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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7 |
普2410080241号 |
张士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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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日 |
18 |
普2410080233号 |
丁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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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5日 |
19 |
普2410080235号 |
陶新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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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5日 |
20 |
普2410080225号 |
九景城(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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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9日 |
21 |
普2410080149号 |
上海隆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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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铺装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下列范围内裸露土地应当依本条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八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2日 |
22 |
普2410080252号 |
全东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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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3日 |
23 |
普2410080253号 |
牛句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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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3日 |
24 |
普2410080245号 |
刘兴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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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6日 |
25 |
普2410080246号 |
熊保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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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16日 |
26 |
普2410080232号 |
李泽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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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0日 |
27 |
普2410080242号 |
刘广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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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0日 |
28 |
普2410080191号 |
上海鸿仁亿海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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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