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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310080002号 |
冯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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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树木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砍伐树木;《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3月31日 |
2 |
普2310080030号 |
朱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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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设施上涂写行为 |
《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五条第款: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上海市查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散发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代为清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悬挂、散发等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和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4月10日 |
3 |
普2310080006号 |
胡永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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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厨房出租供人员居住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4月14日 |
4 |
普2310080064号 |
上海市闵行区智牛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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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4月25日 |
5 |
普2310080092号 |
邵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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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5日 |
6 |
普2310080074号 |
缪建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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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6日 |
7 |
普2310080076号 |
曹淮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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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6日 |
8 |
普2310080077号 |
苗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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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6日 |
9 |
普2310080082号 |
姚华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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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6日 |
10 |
普2310080078号 |
梁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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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22日 |
11 |
普2310080079号 |
马助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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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22日 |
12 |
普2310080081号 |
孙兴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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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22日 |
13 |
普2310080107号 |
方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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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22日 |
14 |
普2310080111号 |
卞德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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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5月22日 |
15 |
普2310080121号 |
杨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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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5日 |
16 |
普2310080130号 |
王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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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5日 |
17 |
普2310080113号 |
刘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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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7日 |
18 |
普2310080114号 |
王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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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7日 |
19 |
普2310080164号 |
任泽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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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7日 |
20 |
普2310080166号 |
洪继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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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7日 |
21 |
普2310080167号 |
黄迫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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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7日 |
22 |
普2310080168号 |
奚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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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7日 |
23 |
普2310080151号 |
王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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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4 |
普2310080152号 |
杨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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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5 |
普2310080153号 |
汪德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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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6 |
普2310080154号 |
单志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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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7 |
普2310080155号 |
薛兆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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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8 |
普2310080156号 |
汪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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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29 |
普2310080157号 |
李红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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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30 |
普2310080158号 |
方文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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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31 |
普2310080159号 |
满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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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32 |
普2310080179号 |
张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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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8日 |
33 |
普2310080175号 |
孙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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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6月29日 |
34 |
普2310080163号 |
金旨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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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35 |
普2310080169号 |
刘函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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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36 |
普2310080170号 |
赵东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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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37 |
普2310080171号 |
汤瑞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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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38 |
普2310080172号 |
任艳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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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39 |
普2310080185号 |
郭彦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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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40 |
普2310080186号 |
李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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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12日 |
41 |
普2310080196号 |
宋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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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7月24日 |
42 |
普2310080195号 |
金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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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3 |
普2310080211号 |
李汝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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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意堆放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4 |
普2310080212号 |
钱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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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5 |
普2310080215号 |
王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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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6 |
普2310080216号 |
陈君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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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7 |
普2310080223号 |
刘胜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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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道路无照经营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8月15日 |
48 |
普2310080214号 |
陆燕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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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6日 |
49 |
普2310080245号 |
庞宝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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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13日 |
50 |
普2310080246号 |
孙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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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13日 |
51 |
普2310080365号 |
卜伟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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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5日 |
52 |
普2310080366号 |
金笑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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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5日 |
53 |
普2310080367号 |
王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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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5日 |
54 |
普2310080368号 |
徐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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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5日 |
55 |
普2310080369号 |
刘琳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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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5日 |
56 |
普2310080136号 |
龚增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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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绿化设施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7日 |
57 |
普2310080304号 |
上海仲源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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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7日 |
58 |
普2310080277号 |
上海龙昌物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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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制止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8日 |
59 |
普2310080239号 |
上海金开达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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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 |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擅自拆除、搬迁、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12日 |
60 |
普2310080279号 |
上海臣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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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3日 |
61 |
普2310080280号 |
胡帮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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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2 |
普2310080281号 |
满载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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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3 |
普2310080307号 |
王跃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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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4 |
普2310080308号 |
姜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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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5 |
普2310080370号 |
吴全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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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6 |
普2310080371号 |
张建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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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7 |
普2310080372号 |
孙志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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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玖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9月28日 |
68 |
普2310080392号 |
杨春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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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69 |
普2310080398号 |
周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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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70 |
普2310080399号 |
季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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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71 |
普2310080400号 |
汪成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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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72 |
普2310080382号 |
张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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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日 |
73 |
普2310080383号 |
袁秋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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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日 |
74 |
普2310080384号 |
李新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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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日 |
75 |
普2310080385号 |
付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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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日 |
76 |
普2310080386号 |
刘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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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日 |
77 |
普2310080417号 |
付利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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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
78 |
普2310080418号 |
郭军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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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
79 |
普2310080419号 |
匡意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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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
80 |
普2310080420号 |
叶长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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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
81 |
普2310080421号 |
李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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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
82 |
普2310080423号 |
张腾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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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虹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