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胡建峰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4月14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身份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510070022号 |
胡建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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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22197508085135 |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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