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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久根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身份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510070041号
张久根 / 342501196207185032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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