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欣涛沐浴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6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70243号 |
上海欣涛沐浴有限公司 |
杨传芳 |
91310112MA7ATG9N6Y |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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