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尊贵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身份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普2510070154号 | 王尊贵 | / | 362322197201223914 |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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