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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尊贵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身份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普2510070154号
王尊贵/362322197201223914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5年7月10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