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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胜勇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身份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普2510070185号
石胜勇/500242200108100951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