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胜勇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9月1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身份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普2510070185号 | 石胜勇 | / | 500242200108100951 |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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