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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身份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普2510070098号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嘉定分公司李建国91310114MACRRWQH24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除抢修、抢险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混凝土连续浇筑等原因,确需在夜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的,应当说明理由。取得证明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从事施工作业,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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