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张建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2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普2410070124号
张建     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