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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忠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身份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普2510070193号
上海忠范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陈瑞海91310118698753054C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5年12月25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