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青松在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30日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身份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普2510070140号 | 董青松 | / | 342401199407215417
| 在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或者散发宣传品,在其中公布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知通信工具号码使用人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通信管理部门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通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暂停其通信工具号码使用。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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