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连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的处罚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3月3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0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510070005号 |
上海浦连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刘丽 |
91310112MACG2A0K5Y |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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