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中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7月3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身份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普2510070153号 | 王中 | / | 320823197801163817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执法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处罚事项:对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5年7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