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执法情况公示 > 行政处罚 
关于上海榕虹餐饮有限公司在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身份证事由执法依据处罚结果执法主体日期
普2510070048号上海榕虹餐饮有限公司朱庆保91310112753160439G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2025年6月25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