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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淼宏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24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普2410070161号
付淼宏     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