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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对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运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5月19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0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身份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510070021号
贵州中轩建设有限公司 刘洪普 91522601MAC83FAJ2T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运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一仟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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