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邹立生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的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2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普2410070120号 |
邹立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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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持机动车辆容貌整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辆、船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机动车辆、船舶清洗保洁责任制度。未保持车辆、船舶容貌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 |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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