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上海弘予电动车有限公司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6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身份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普2510070110号
上海弘予电动车有限公司 张旋 91310112MACFD38E7D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闵行区七宝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