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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情况公示表(2024.2.9)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2月9日

 

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50025号 浙江蓝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陈核新 91330604MA2JRDH92A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2 普2310050500号 上海恒誉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宋芳 91310117063798419R 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3 普2310050478号 黄睿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4日
4 普2310050477号 董海艳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5 普2310050476号 陈小东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6 普2310050475号 程娇华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7 普2310050474号 孙华银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8 普2310050473号 时义会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9 普2310050472号 刘冬梅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10 普2310050471号 王东运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11 普2410050034号 陈军提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