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化鑫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5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410040143号 |
刘化鑫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8日 |
2 |
当2410040144号 |
章忠祥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8日 |
3 |
当2410040145号 |
袁厚文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8日 |
4 |
当2410040146号 |
周诚 |
|
|
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8日 |
5 |
当2410040147号 |
徐玲 |
|
|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9日 |
6 |
当2410040148号 |
朱成刘 |
|
|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19日 |
7 |
当2410040150号 |
田平航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2日 |
8 |
当2410040151号 |
李从月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2日 |
9 |
普2410040108号 |
程东玲 |
|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3日 |
10 |
普2410040113号 |
林凡 |
|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3日 |
11 |
当2410040152号 |
赵军芳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3日 |
12 |
当2410040153号 |
李岗伟 |
|
|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4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