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卢立方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310040512号 |
卢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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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2 |
普2310040513号 |
单红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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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3 |
普2310040516号 |
张积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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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4 |
普2310040517号 |
唐道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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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5 |
普2310040518号 |
胡永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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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6 |
普2310040520号 |
田明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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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7 |
普2310040521号 |
沈雷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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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8 |
普2310040522号 |
高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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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9 |
普2310040523号 |
单兆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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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0 |
普2310040547号 |
徐金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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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1 |
普2310040548号 |
李明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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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2 |
普2310040549号 |
徐高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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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3 |
普2310040550号 |
唐道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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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4 |
普2310040556号 |
孙建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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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4日 |
| 15 |
当2310040451号 |
张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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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26日 |
| 16 |
普2310040543号 |
上海市闵行区红尚理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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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30日 |
| 17 |
普2310040569号 |
施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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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30日 |
| 18 |
普2310040571号 |
叶帅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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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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