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高凤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3月5日
| 关于徐高凤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第2210401044号 | 徐高凤 | |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1年3月3日 | | 2 | 第2210401045号 | 唐道香 | |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1年3月3日 | | 3 | 第2210401054号 | 魏金凤 | |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1年2月26日 | | 4 | 第2210401056号 | 孙中成 | | |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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