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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琼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0日
关于杨琼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第2210401077号 杨琼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