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奈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9月18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40198号 |
上海奈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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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纳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 |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十条规定,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中转码头或者中转分拣场所的经营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9日 |
2 |
普2410040200号 |
上海兴铨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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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工程所在地的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委托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或者委托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建设工程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9日 |
3 |
当2410040249号 |
曲中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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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2日 |
4 |
普2410040251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亮永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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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3日 |
5 |
普2410040254号 |
上海市闵行区奇灿蔬果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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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3日 |
6 |
当2410040250号 |
薛兴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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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7 |
当2410040251号 |
程洪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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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8 |
当2410040252号 |
张继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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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9 |
当2410040253号 |
刘有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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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10 |
当2410040254号 |
程国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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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11 |
当2410040255号 |
程建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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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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