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玉龙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7月22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当2410040211号 |
房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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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口罩等废弃物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0日 |
| 2 |
普2410040168号 |
涂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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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绿化 |
《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5日 |
| 3 |
当2410040213号 |
王菊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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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 4 |
当2410040214号 |
侯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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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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