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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伟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3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310040560号 陈伟     擅自倾倒装修垃圾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装修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负责收运,物业服务企业等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装修垃圾交由其收运。禁止擅自倾倒、抛撒装修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8日
2 普2310040561号 张业军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3 普2310040562号 陈晓东     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4 普2310040563号 金百成     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5 普2310040564号 季海兵     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6 普2310040565号 薛晓鹏     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7 普2310040566号 金四清     个人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8 普2310040567号 施松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9 普2310040568号 张一平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10 普2310040570号 黄觉明     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经营者。 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