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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小许电动车行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18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40061号 上海市闵行区小许电动车行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2 普2410040096号 张文玉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