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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闵行区曾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4月26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40078号 上海市闵行区曾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2 普2410040049号 上海历岩广告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宣传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3 普2410040084号 陈茂芳     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4 普2410040092号 段春燕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5 普2410040068号 上海勇享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     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清洗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十日内,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机动车清洗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6 当2410040149号 李多德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告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7 普2410040091号 戚生防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8 普2410040115号 上海市闵行区灏轩水果店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