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志红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9月4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410040237号 |
张志红 |
|
|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0日 |
2 |
当2410040238号 |
沈志远 |
|
|
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2日 |
3 |
普2410040238号 |
淮南市中祥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
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3日 |
4 |
当2410040239号 |
时主堃 |
|
|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