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春花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5月13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410040171号 |
金春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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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6日 |
2 |
当2410040172号 |
李书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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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污水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6日 |
3 |
当2410040173号 |
王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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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6日 |
4 |
当2410040174号 |
姜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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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6日 |
5 |
普2410040100号 |
上海黑三娘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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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备案手续设置户外招牌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7日 |
6 |
普2410040101号 |
上海人树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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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备案手续设置户外招牌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户外招牌设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创造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设置户外招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7日 |
7 |
普2410040103号 |
上海靓蒸轩餐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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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产生单位、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7日 |
8 |
普2410040112号 |
上海师缘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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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备案手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设置前款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设置前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7日 |
9 |
普2410040114号 |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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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7日 |
10 |
当2410040175号 |
韩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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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8日 |
11 |
当2410040176号 |
吴超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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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8日 |
12 |
普2410040146号 |
夏翠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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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农村以外地区,饲养家禽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9日 |
13 |
当2410040177号 |
孙继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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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道路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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