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熊祥兵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当2310040459号 |
熊祥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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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9日 |
| 2 |
当2310040460号 |
李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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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3日 |
| 3 |
当2310040461号 |
苏和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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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非机动车,无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陆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水域无漂浮垃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3日 |
| 4 |
普2310040572号 |
上海市闵行区翠燕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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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餐厨垃圾申报手续(经营性) |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区(县)绿化和市容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3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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