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宗波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5日
| 关于朱宗波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410040265号 |
朱宗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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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17日 |
| 2 |
当2410040282号 |
黄翠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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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晾晒物品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或者利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17日 |
| 3 |
普2410040272号 |
魏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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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农村以外地区,饲养家禽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本市农村以外地区,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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