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段春燕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9月30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普2410040183号 |
段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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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19日 |
2 |
普2410040223号 |
邸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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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承运建设工程垃圾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承运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应当取得市绿化市容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0日 |
3 |
普2410040201号 |
胡燕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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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4 |
普2410040279号 |
上海增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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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5 |
当2410040256号 |
齐秀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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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6 |
当2410040257号 |
麦麦提图尔孙·阿布杜热依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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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7 |
当2410040258号 |
肖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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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8 |
当2410040259号 |
刘德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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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责任人未履行责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3日 |
9 |
当2410040260号 |
赵军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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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4日 |
10 |
普2410040280号 |
上海市闵行区诚骏汽车维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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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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