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伏勋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9月4日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1 |
当2410040240号 |
张伏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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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9日 |
2 |
当2410040241号 |
孔金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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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9日 |
3 |
当2410040242号 |
上海市闵行区续勇餐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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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湿垃圾与干垃圾混合投放 |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9日 |
4 |
当2410040243号 |
田立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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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9日 |
5 |
当2410040244号 |
李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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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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