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张梦梦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4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40159号 张梦梦     破坏房屋外貌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
2 普2410040126号 王家为     擅自占用道路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3 普2410040135号 张晓峰     在建(构)筑物上张贴宣传品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清除,可以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以张贴、悬挂、刻画、涂写、散发等形式组织发布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
4 普2410040160号 上海市闵行区坚华水果店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本市道路两侧经营者)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