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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齐力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7日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 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执法主体 日期
1 普2410040155号 齐力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2 普2410040156号 张芹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