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齐力等行政处罚情况公示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6月7日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 |
机构代码 |
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执法主体 |
日期 |
| 1 |
普2410040155号 |
齐力 |
|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3日 |
| 2 |
普2410040156号 |
张芹 |
|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2024年6月3日 |
|